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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文件翻譯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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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書翻譯本

--認證須知

壹、應備文件

一、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

到場人

應備身分證明文件

翻譯人到場

身分證正本、印章;辦理外文(英文)事件,並應攜帶護照影本。

代理人到場

  1. 代理人之「身分證」正本、印章
  2. 蓋有本人印鑑章之授權書及戶政機關核發六個月內之「印鑑證明書」

 

二、請求事項證明文件

壹、文書正本及其翻譯本兩份以上(本所留存一份)

貳、公證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。

 

參、注意事項

  1. 依法公證人辦理認證文書翻譯本時,須先向文書製發個人或單位查證該文書之真實性。
  2. 如果是外國的機構所發出文件,要在國內認證翻譯本時,須先經我國駐在該國的外交單位驗證。

 

肆、公證服務介紹及內容,詳情請點:https://goo.gl/Z61KF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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